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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號)(通過《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22-12-06】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號

《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2年11月7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2年12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6日

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

2022年117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有效應對自然災害風險,規范應急避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應急避險活動。

本規定所稱自然災害是指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等事件。

本規定所稱應急避險,是指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區域內人員,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防范及轉移避險等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應急避險機制,強化群測群防網格體系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統籌提供應急避險所需的設施設備和其他必要保障,提高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自然災害應急避險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防災減災主體責任,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隱患排查和治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予以協助配合。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自然災害威脅區域,予以公告,并組織在該區域邊界及時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縣(區)人民政府采取前款措施前,情況緊急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自然災害威脅區域及時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中應當包括應急避險的內容。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培訓,對負有組織或者參加自然災害應急救援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應急避險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自然災害應急避險演練;應急避險演練應當包括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等特殊群體的救助措施。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自然災害應急避險培訓和演練。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的信息發布方式和傳遞渠道,確保信息及時到達預警區域內的防災相關單位和責任人。

負責自然災害危險區、隱患點監測的人員發現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災害前兆時,應當立即預警,及時告知村(居)民委員會,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對自然災害威脅區域,作出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采取應急避險措施。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應急避險措施,立即組織應急避險;情況緊急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避險。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應急避險措施,立即組織本單位生產、經營或者管理區域內的人員撤離自然災害威脅區域。

單位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災害前兆后,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生產、經營或者管理區域內的人員撤離自然災害威脅區域,同時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學校、醫院、養老機構、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應急避險培訓和演練,加大對生產、經營或者管理區域的自然災害隱患排查力度,主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無法消除的,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前款所述單位應急避險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十三條 自然災害威脅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安排,積極配合,主動應急避險。

自然災害威脅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采取的應急避險措施,協助開展應急避險工作。

自然災害險情解除前,任何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自然災害威脅區域。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組織自然災害應急避險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人員撤離自然災害威脅區域;情況緊急時,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組織避險疏散。

第十五條 自然災害應急避險經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應急避險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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