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2007年7月16日雅安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議案,是指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提出議案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
市人大常委會、縣(區)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人大常委會和縣(區)人大常委會的辦事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議案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議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二)內容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的重大問題的議案;
(二)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的議案。
第六條 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一)市政府行政權范圍內的事項;
(二)應由我市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權范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第八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議案專用紙。
第三章 代表議案的提出
第九條 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認真醞釀并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
第十條 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事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一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附議人應認真審閱同意后,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名提出,以示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 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由各代表團在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送交大會秘書處。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各縣(區)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
大會秘書處和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分別對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可以建議提議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將議案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對閉會期間提出的符合議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議案在大會會議舉行時,送交大會秘書處,與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議案一并處理。
第四章 代表議案的處理
第十三條 大會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完成議案處理工作,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建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經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要印發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五條 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在閉會后,應根據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代表議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再進行審議的問題時,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四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代表議案辦理時,可邀請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還可以采取邀請提議案人參加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聯系和溝通,聽取提議案人對議案處理的意見。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理代表議案,應當認真采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人的合理意見,對于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市人大會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對于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以后相關工作的計劃。
第十九條 代表議案的辦理結果由主任會議通過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審議結果的報告應當包括議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和采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人意見的情況,審議意見等內容。必要時可以以附件作詳細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印發下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