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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辦法

 【發布日期:2017-06-12】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辦法

2017年6月12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基層單位、組織和基層群眾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保障基層立法聯系點順利開展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聯系點,是指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層確定的協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相關信息、參與本市地方立法相關活動的基層單位或者組織。

第三條  立法聯系點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立法聯系點的組織協調、聯系服務、培訓指導、考核評價等日常工作。

縣(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總體要求,加強立法聯系點工作能力建設,并組織指導本地的其他基層立法聯系點開展工作。

第四條  確定立法聯系點應當根據立法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建點條件等因素,盡量涵蓋不同區域、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主要符合以下條件: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忠于憲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規;

(二)法治工作開展較好,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在地域和行業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基層性;

履行工作職責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立法聯系點候選單位由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推薦,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候選單位進行匯總、考察和遴選,提出立法聯系點建議名單,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經主任會議確定為立法聯系點的單位或者組織,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授予“雅安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牌匾。

立法聯系點調整后授予的牌匾予以收回。

第六條  立法聯系點原則上五年為一任。履行工作職責符合要求的,屆滿可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建議,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提前調整: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立法聯系點工作職責的;

(二)不能適應立法聯系點工作要求的;

(三)有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開的信息情形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立法活動規定的。

第七條  立法聯系點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征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立法計劃法規項目建議;

(二)組織征集法律法規草案、法律法規修訂或修正草案、決定決議草案意見,整理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赴所在地開展立法調研、立法評估等工作,或者接受委托對法律法規草案進行調研并整理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接受邀請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立法聽證會、論證會等重要立法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收集并反饋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在實施中的問題以及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的有關立法調研和課題研究等立法活動。 

第八條  立法聯系點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增強責任意識,完善工作機制,注重隊伍建設,提高工作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立法聯系點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負責立法聯系點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工作所需的辦公條件。

第九條  立法聯系點應當充分發揮優勢,拓寬聯系渠道,創新工作方法,根據任務需要采取座談會、調查研究、個別走訪、問卷調查、印送法律法規草案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收集意見和建議,確保建議和意見的廣泛性、真實性、針對性,不斷提高意見和建議質量。

立法聯系點可以結合實際,邀請本區域或者本行業的人大代表和熱心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或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士共同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條  鼓勵立法聯系點就本辦法第七條的內容獨立開展調研,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  立法聯系點對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匯總或者歸納整理,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或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

立法聯系點不是縣(區)人大常委會的,同時抄報立法聯系點所在的縣(區)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

立法聯系點應當建立工作臺賬,保存好工作檔案。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或常委會有關工作部門收到立法聯系點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后,應當做好登記整理,認真研究,必要時可以赴基層開展專題調研。

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及時向立法聯系點反饋,并在有關立法工作調研報告、審議意見或者相關說明予以反映。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可以采用編發工作特刊等形式,對立法聯系點履行工作情況及其工作特色和成效等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以下方式,加強對立法聯系點的指導、保障和服務:

(一)向立法聯系點寄送法律書籍、立法有關資料和信息資料;

(二)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立法聯系點負責人或聯絡員參加有關立法會議和立法調研活動、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

(三)不定期組織開展立法聯系點工作交流和業務培訓,加強立法聯系點之間的工作交流。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加強立法聯系點的檢查考評工作。根據工作參與量和完成情況,每年可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從立法經費中撥付給立法聯系點一定工作補助經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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