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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2023-01-06】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5年3月3日雅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2月28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月5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規劃綱要及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事項,應當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會議籌備處負責人批準;會議期間不能參加代表團活動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并報會議秘書處備案;不能參加大會全體會議的,須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后報會議秘書長批準。

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其代表資格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審查確認代表資格;

(四)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建議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也可以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主席團成員由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市委領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各代表團召集人,群團、企事業單位和少數民族等方面代表構成。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人選,可以列入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提請預備會議選舉。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主要議程通知代表,并在雅安主要新聞媒體和人大網站予以公告。

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提前將法規草案及說明印送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代表組成部隊代表團。

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由代表團第一召集人主持,推選團長1人、副團長13人,醞釀討論主席團和秘書長建議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等事項。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縣(區)代表團可以分設23個代表小組,并由代表小組會議推舉小組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九條 代表團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由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或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本代表團對會議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

各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醞釀討論主席團和秘書長建議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等事項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調整意見并提請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和會議議程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主席團會議日程;

(二)執行主席分組名單,副秘書長名單,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草案,總計票人、計票人名單;

(三)表決議案決議辦法、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人選表決辦法草案;

(四)關于議案的規定、關于議案截止日期的決定,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五)選舉辦法草案,關于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截止時間的決定;

(六)候選人名單草案,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七)關于工作報告、規劃綱要和年度計劃、預算報告的修改意見及決議草案,關于計劃、預算報告的審查結果報告,有關事項的決議、決定草案;

(八)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九)質詢案答復的方式、場合,罷免案的處理;

(十)確定憲法宣誓方案;

(十一)公告大會選舉結果;

(十二)其他應當由主席團決定和公布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并公布選舉結果。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就某些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討論、審議。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開始時,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席團成員推舉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常務主席的主要職責: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向主席團提出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建議;根據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范圍內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駐雅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部門負責人、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市級其他有關機關和團體的負責人、鄉(鎮)人大主席、參加市政協會議的人員,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按照會議安排,按時參加全體會議和代表團會議或其他統一安排的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會議籌備處負責人批準;會議期間不能參加代表團會議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并報會議秘書處備案;不能參加全體會議的,須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后報會議秘書長批準。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也可召開分組會議或專題討論會議。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在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議案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根據需要分設若干組。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邀請公民旁聽。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前籌備和會議期間,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的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二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書面提出。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機關或提案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關于議案的說明并向代表提供相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代表團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全體會議表決。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時,根據情況,可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聯名以議案方式提出的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由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意見,決定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具體辦理規定,按照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規劃綱要及計劃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大會作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代表團在審議中對報告和有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各報告機關收集研究,并與代表溝通和說明。對報告的修改內容,經報告機關主要領導簽字,由會議秘書處報主席團決定后印發代表。

關于審議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由會議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通過后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草案、計劃草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計劃、預算草案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市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應當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審查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草案、計劃草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綜合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規劃綱要草案、年度計劃草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年度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后印發會議。

關于批準規劃綱要、計劃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決議、關于批準市本級預算和市本級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決議,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預算年度開始后,市本級預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有關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監督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管理等工作的具體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市級各部門批復預算。財政部門批復市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應當抄送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在預算執行中,市人民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依法書面聯名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必須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名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選舉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委員會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差額選舉;具體差額數依法在選舉辦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向會議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說明。

第四十條 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另行選舉;經大會決定,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和關于接受辭職的決定、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現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須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關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請求的決議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五條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代表團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人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七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決定,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也可以提請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四十八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九條 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的,由受質詢機關提出要求,征得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同意,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在代表大會閉會后的兩個月內,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再次作出答復。

第五十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經主席團決定的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質詢即行終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協助調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全體會議組織發言時,由會議秘書處根據議題提出發言代表建議名單,報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每位代表發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再延長5分鐘。在全體會議上臨時申請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安排發言,時間不超過10分鐘。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或者發言內容與議題無關,或者超過規定發言時間的,會議主持人可以終止發言。

經確定發言的議題,因故未能在全體會議上發言或者要求書面發言的,由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是否將發言材料或者內容摘要印發會議。

第五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原則上不超過15分鐘,就同一議題再次發言,原則上不超過5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草案、決定草案、監票人名單草案、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等事項,采用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電子表決器表決或者其他方式表決,由主席團決定。表決議案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預備會議和主席團會議,采用舉手表決或者電子表決器表決。

全體會議進行選舉、表決議案決議和通過事項,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或者通過。預備會議通過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主席團通過事項,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表決結果由主席團公布,決議、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載明制定機關、通過日期,并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雅安人大網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大會上進行憲法宣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憲法宣誓。

第六十條 本規則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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