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開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辦法
(2016年4月22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完善民主立法、公開立法制度,根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我市地方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通過《雅安日報》《雅安人大網》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開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發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承辦。公告應當包括公告日期、公開征集時間、公開征集方式、送達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公告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的時間應當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
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應當包括建議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采取的措施。
第六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征集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進行匯總和初步分類,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對屬于我市地方立法權限范圍的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論證充分、條件成熟、地方急需的,列入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審議計劃;
(二)條件尚不成熟、又屬于地方需要的,可列入地方立法規劃和立法調研計劃;
(三)正在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交有關專門委員會作立法參考;
(四)已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主任會議決定目前立法尚無必要的,交有關方面作工作參考;
(五)其他立法選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列入地方立法項目庫。
對屬于第一項的立法項目,交由有提案權的相關單位組織起草法規草案并提出法規案;屬于第二項的立法調研項目,交由有關單位開展專題調研,主任會議也可以委托有關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或專家學者調研、起草法規草案稿。
第八條 公開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的工作結束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就工作開展情況及對立法選題、立法建議的處理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九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立法規劃、立法計劃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雅安人大網對公開征集的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處理情況進行反饋。
第十條 對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的反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的基本情況;
(二)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采納情況;
(三)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未采納情況及必要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