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
(2016年6月23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提高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題詢問遵循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專題詢問的主體(以下稱詢問人),主要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產生。
專題詢問可以邀請國、省、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詢問人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推薦、個人報名等方式產生。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對象(以下稱受詢問機關),為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門和政府直屬機構。
專題詢問時,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副市長應詢外,受詢問機關原則上應由主要負責人到會應詢。
如專題詢問議題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復,其他有關部門補充答復。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受詢問機關可請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說明情況。
第五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相關議題時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其它途徑收集的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專題詢問的議題建議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專題詢問議題,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專題詢問議題。
第六條 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承辦專題詢問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常委會其他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題詢問相關工作。
第七條 承辦機構負責制定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
專題詢問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詢問的目的、詢問的議題、組織領導、詢問人和受詢問機關建議名單、主持人、參加(列席)人員、時間、地點、工作分工、方法步驟、詢問議程、新聞報道、跟蹤落實等內容。
第八條 專題詢問工作方案通過后,承辦機構一般應提前十五日將專題詢問有關事項通知受詢問機關。在專題詢問五日前,常委會辦公室發送正式通知。臨時確定專題詢問的,即時通知。
第九條 詢問人應圍繞專題詢問議題,按照專題詢問工作方案開展相關視察或專題調研,征求部分人大代表、群眾、專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為專題詢問做好充分準備。
詢問人要求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按時如實提供。詢問的問題、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可以不予回答、不予提供,但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條 專題詢問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召開專門會議進行。
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常委會副主任主持。
提出詢問(追問)、回答詢問(追問),應經主持人準許。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為一事一問。詢問和回答詢問要簡明扼要。詢問人每次詢問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分鐘,受詢問機關每次回答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詢問人所提問題應緊扣詢問議題、突出重點、明確具體;受詢問機關負責人回答詢問應直奔主題、實事求是,避免答非所問、照本宣科。原則上受詢問機關負責人應當場回答,當場不能回答的,應說明原因,經主持人、詢問人同意,可在會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詢問人并抄送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受詢問機關負責人回答詢問后,詢問人或其他常委會組成人員、邀請參加人員認為仍有不清楚、不明白或有必要再了解的問題,可以進行追問,受詢問機關負責人應當予以回答。
第十三條 專題詢問結束后,當場對受詢問機關應詢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滿意度測評采取無記名方式,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測評結果由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十四條 “滿意”票與“基本滿意”票之和未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由主任會議對受詢問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十五條 在專題詢問結束后十日內,承辦機構應根據受詢問機關在專題詢問中作出回答、承諾的事項,整理形成專題詢問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后,由常委會辦公室交由受詢問機關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組織組成人員對專題詢問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調研,承辦機構應加強跟蹤監督,直至有關問題得到解決。
第十七條 受詢問機關應當在收到專題詢問意見六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承辦機構征求意見后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在聽取受詢問機關辦理情況的報告后,對各受詢問機關總體完成情況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主任會議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單獨對受詢問機關單項完成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滿意”票與“基本滿意”票之和未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被測評機關應當場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整改承諾,在會議結束后十天內,制定整改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并重新研究處理,在兩個月內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 受詢問機關對專題詢問意見落實不力、不到位,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程序。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題詢問所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條 專題詢問情況、整改落實情況、測評結果,應向有關方面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新聞媒體根據常委會安排,圍繞專題詢問的議題選定、調研視察、現場詢問、研究處理專題詢問意見、督促整改等工作可以進行連續報道,對現場詢問可以進行網絡直播、電視直播或者錄播。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