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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立法計劃編制和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16-06-02】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立法計劃編制和實施辦法

2016年6月2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編制和實施工作,增強立法工作的計劃性,提高地方立法的質量和效率,根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符合立法規劃的總體安排,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堅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并重,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體現本市地方特色。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編制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八月開始下一年度立法計劃編制工作,十二月前將下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條 編制年度立法計劃包括立法建議項目的征集、報送和立法計劃草案的研究擬定、提請通過等工作。

第五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于每年八月上旬開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議項目。征集立法建議項目通過下列途徑進行:

(一)通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文向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征集;

(二)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三)通過發送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

第六條 年度立法建議項目應當在每年九月底前按下列規定報送: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報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二)其他有關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市人大代表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年度立法建議項目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建議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采取的措施。

提出的年度立法建議項目,原則上應當是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五年立法規劃中條件成熟的立法項目。立法規劃以外的項目,應當在年度立法項目建議書中予以說明。

廢止項目應當提交地方性法規廢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說明。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有關立法建議項目后,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經市政府研究通過,于十月底前報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九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征集、匯總年度立法建議項目后,按照職責分工分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十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分送的年度立法建議項目后,應當從立法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時機與條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地方實際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意見,并將意見和分析、論證材料,在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等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本市的實際需要,對征集、匯總的年度立法建議項目進行整理、研究,編制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編制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認真研究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和建議。

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廣泛征求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市級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二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人大代表、專家召開年度立法計劃立項協調會、論證會,對立法計劃草案所列立法項目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情況進行調整。

對復雜、重大或者爭議較大的立法項目,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編制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溝通。

第十四條 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由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年度立法計劃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印發,同時將年度立法計劃向社會公布,并及時將年度立法計劃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六條 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分為審議項目和調研項目兩大類。

審議項目應當明確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責任單位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間。調研項目應當明確責任單位和調研時間。

第十七條 年度立法計劃公布后,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召集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市級有關部門對年度地方立法計劃的實施進行安排。

立法計劃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立法計劃項目實施方案,保證立法計劃項目按期完成。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年度計劃的落實,提前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調研、起草、論證等工作,加強指導。

第十八條 年度立法計劃在實施中遇到下列情形,需要作出變更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一)不能按期完成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或者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制定法規的,提案人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調整;

(二)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但社會經濟發展中產生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須立法的項目,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提出報告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地方性法規年度立法計劃。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年度立法計劃變更的建議。

調整后的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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