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政府辦、市司法局,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委會、常委會辦事工作部門: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已于2020年7月20日經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次主任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雅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7月21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定
(2020年7月20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實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統一受理、分工負責、依法審查、及時溝通、集中反饋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法工委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初步審查、移送、存檔等具體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合審查。
專門委員會或者辦事工作機構依據法定職責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通過或者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由其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意見、規定、辦法、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五)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六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一件一報。紙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叁份(縣區人大常委會除外);電子文件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報備材料應當包括:
(一)備案報告,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通過日期、發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公布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三)報備文件的說明性材料,包括規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依據或者廢止的理由,起草單位及制定過程,主要措施的設定依據,聽證會、論證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有關材料,合法性審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四)制定或者修改政府規章的,應當同時報送條文依據對照表;
(五)國家和省、市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作出規定的,還應當報送該規范性文件文本。
第七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法工委予以備案登記;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法工委可以要求報送機關在十日內補充完善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八條 法工委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接收登記和初步審查后,根據文件內容,提出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意見,經分管副秘書長審定后,移送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審查;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應當同時移送審查。法工委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同步審查。
第九條 審查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與黨中央的方針政策、省委和市委決策部署不相符;
(二)超越法定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五)對依法不能變通的事項作出變通,或者變通規定違背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
(六)與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七)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八)違背法定程序;
(九)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和法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對制定機關進行詢問,或者與制定機關負責人溝通,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書面說明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立法協作機構、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利益利害關系方等方面的意見。涉及專業性強、復雜或者重大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審查工作,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團隊進行審查評估。
第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收到移送的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法工委。
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與法工委之間的審查意見不一致的,提請秘書長辦公會研究討論,經研究討論審查意見仍然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可能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或者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可能有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三條 法工委對收到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研究,在五日內提出是否受理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此前已就該規范性文件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對同一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提出,已有審查結論的;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第十五條 法工委對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及時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
第十六條 法工委對審查研究后認為需啟動審查程序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根據文件內容,提出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意見,報分管領導審定后,移送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審查。
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對要求審查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并從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定后反饋法工委。
省人大常委會移送市人大常委會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由法工委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定后批轉相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審查。審查結果由法工委匯總并經分管領導審閱后上報。
第十七條 對于不屬于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法工委可以按照下列情況移送其他有關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處理,可以在移送后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主體告知移送情況:
(一)對黨內法規和黨內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移送市委辦公室法制工作部門;
(二)對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移送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三)對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移送制定機關所在地的縣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并可以同時移送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四)對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移送制定機關所在地縣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并可以同時抄送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和法工委經過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并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
溝通一致的,由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意見不一致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和法工委共同提出正式書面審查意見報主任會議同意后轉制定機關。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和法工委報送書面研究處理意見。
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重新公布,并按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制定機關堅持不修改、不廢止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報送書面研究處理意見的,有關專門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和法工委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
第二十條 法工委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審查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進行反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推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保證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確定具體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法工委。
第二十三條 法工委應當加強與市人民政府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和縣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
第二十四條 法工委應當督促制定機關履行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法定職責,并定期匯總、通報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法工委在每年三月底前,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法工委應當于每年四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報備的規范性文件整理后交辦公室存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8日雅安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4 次主任會議通過的《雅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