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雅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員憲法宣誓有關事項的決定
(2017年12月5日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雅安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任免。
二、擬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參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提請任命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并通過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四、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案前,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宣讀任免案并作情況說明。擬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參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承諾和集體談話的辦法》的有關規定,到 會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并作任職承諾,回答組成人員的詢問。
五、常務委員會任免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其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六、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并參照有關規定參加集體談話。
七、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在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工作參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決定代理、辭職及副主任、委員的辭職、撤職等其他事項,參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