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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宣傳資料

 【發布日期:2019-04-02】 【字號: 】  【關閉此頁

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3.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4.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5.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6.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客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特排放標準和什么指標?

答: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7.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么部門可以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答: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8.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會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答: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9.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什么部門備案?

答: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10.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什么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答:制定限期達標規劃。

1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什么制度?

答:總量控制制度。

12.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什么?

答: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3.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什么或者違反什么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答:排污許可證。

14.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還應當遵守什么的規定?

答: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15.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什么負責?

答:真實性和準確性。

16.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什么制度?

答: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17.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什么,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答:基本生態用水。

18.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哪“四統一”措施?

答: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19.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江河、湖泊、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作,整治什么,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答:整治黑臭水體。

20.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嚴守什么紅線?

答:生態保護紅線。

2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什么?

答:商業秘密。

22.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什么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答:雙層罐。

23.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什么制度?

答:淘汰制度。

24.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么部門應當全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25.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什么?

答:污泥處理處置。

 

水污染防治措施

26.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什么標準?

答: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7.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么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28.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什么要求?

答:水環境保護要求。

29.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怎么利用?

答: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30.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什么?

答: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

3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的國際航線船舶排放載水的,應當采用壓載水處理裝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對壓載水進行什么等處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

答:滅活。

32.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什么設施?

答: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33.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哪級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答: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4.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什么?

答: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35.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什么?

答:排污口。

36.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什么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答:一級保護區。

37.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什么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答:一級保護區。

38.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操作規程驅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答:二級保護區。

39.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什么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答: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

40.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么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答:飲用水供水單位。

41.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多久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答:每季度。

42.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什么?       答:排污口。

43.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什么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答: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和法律責任

44.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哪級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答:市、縣級人民政府。

45.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多少的罰款?       

答: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46.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多少的罰款?

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47.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多少的罰款?

答: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48.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人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多少以下的罰款?

答:五百元。

49.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多少的罰款?

答: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50.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怎么處罰?

答: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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