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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公開征求《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2-09-28】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公開征求《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2022年9月22日經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一次審議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調研情況進行了修改。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現將修改后的《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雅安人大網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雅安市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

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方式提出。信函寄至:雅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雅安市雨城區正和路1號2幢2121號),郵政編碼:625000,信封上請注明“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字樣;電子郵件發至:374116205@qq.com;傳真發至:0835-2229339。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1028日。

聯系人:張圣東,聯系電話:0835—2243344。

附件: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2022928


附件

雅安市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若干規定(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自然災害風險,規范應急避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應急避險人員安全轉移活動。

本規定所稱自然災害是指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森林草甸火災等事件。

本規定所稱應急避險,是指根據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內人員,由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組織轉移避險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應急避險機制,強化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建設或者確定應急避險場所,統籌提供應急避險所需的設施設備,提高自然災害應急避險能力。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自然災害應急避險工作。

第四條【單位職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履行防災減災救災主體責任,提高建筑物、設施、設備抗災能力,主動開展災害隱患排查和整治,提升對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

第五條【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培訓,對負有組織或者參加自然災害應急救援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避險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避險演練;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組織本單位開展應急避險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避險演練,增強公眾避災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應急避險培訓和演練。

第六條【預警信息傳遞】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傳遞制度,規范信息傳遞方式和渠道,確保該信息及時到達預警區域內的自然災害危險區、隱患點的防災相關單位以及相關責任人。

第七條【發布避險決定命令指令】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指令,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立即發布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依據應急預案作出指令。

第八條【應急避險的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立即組織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內人員應急避險。

未收到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但是情況緊急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轉移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負責自然災害危險區、隱患點監測的人員發現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自然災害前兆時,應當及時預警,告知村(居)民委員會,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救助義務】收到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后,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立即組織應急避險。

未收到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發現自然災害前兆后,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經營、管理區域內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人員應急避險,同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急避險的督促指導。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義務】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安排,積極配合,主動應急避險。

自然災害險情解除前,任何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受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

第十一條【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配合義務】未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采取的應急避險措施,協助開展應急避險工作。

第十二條【設置警示標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受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強行組織避險】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組織應急避險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對拒絕轉移或者擅自進入受自然災害威脅的區域的人員,參與避險轉移的人員有權勸導;情況緊急時,可以采取帶離或者阻止進入該區域等救助措施,維護該區域內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條【經費保障】 應急避險費用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表揚或者獎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應急避險工作期間,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主管單位的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違反決定命令指令的法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不執行或者怠于執行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執行或者怠于執行應急避險決定、命令或者指令,致使在自然災害發生后,人員沒有撤離危險區域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責任區域內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組織責任區域內應急避險的;

(二)怠于組織責任區域內應急避險,致使在自然災害發生后,人員沒有撤離危險區域的。

第十九條【阻礙避險、編造虛假信息責任】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他人轉移的;

(二)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應急避險工作職責的;

(三)編造或者傳播自然災害事態發展以及應急避險工作虛假信息的;

(四)其他妨害應急避險轉移工作或者擾亂應急避險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條【施行】本規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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