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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

 【發布日期:2022-07-28】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號)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27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720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決定

2022719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修改為:“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代表中提名!

四、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根據市長的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五、第六條修改為:“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六、第九條改為兩款,第一款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分別從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市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

第二款修改為:“主任會議也可以根據推薦機關的建議,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合適人選為副市長、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再決定其為代理市長、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決定的代理檢察長分別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七、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新的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職務即終止!

第二款修改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繼續擔任原職務的,不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不再擔任原職務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職!

八、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任職的機構合并、更名的,應當提請重新任免;其任職的機構撤銷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二款修改為:“任職的機構工作職能已調整,但名稱未變更的,不再重新任命。原提請任命機關應當將工作職能調整的情況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款修改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內死亡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由原提請任命的機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九、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任免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送交書面議案,并附《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況表》及需要作說明的相關材料!

第二款修改為:“提請任命新設立機構領導人員職務時,應當附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文件!

十、第十四條修改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提請任命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辦法》的規定,參加并通過任前法律知識考試!

十一、第十五條修改為:“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其他任免案,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任免案時,主任會議提出的任免案,由主任會議委托一名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在會議上作說明;其他任免案,提請人或提請人委托的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當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任免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時,一般由市長、主任、院長、檢察長到會介紹有關情況!

十三、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任免案中,認為情況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進一步了解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征得多數委員的同意,可暫不提付表決,待了解清楚提出書面報告后再行審議!

第二款修改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十四、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擬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應當到會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并作發言!

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任命案時,擬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到會,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并作任職承諾,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其他擬任命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與組成人員見面!

十五、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任職事項應當逐人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市監察委員會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免職事項視情況可以分別合并表決,其他免職事項應當逐人表決!

第二款修改為:“同一人員或者同一職位人選的職務任免,應當先表決免職事項,再表決任職事項!

十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撤銷職務和接受辭職的人員,其任職離職時間以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

十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任免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提請機關發出任免通知,并向社會公布。對決定任命、任命的人員頒發任命書,批準任命及推選代理、決定代理職務的人員不頒發任命書!

十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人員,應當依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十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在決定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任期內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辭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律師擔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二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撤銷個別副市長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第二款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可以提出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議案。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個別副市長職務的議案。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由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二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二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根據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撤換縣(區)人民法院院長!

二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

二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

二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群眾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十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撤職、開除處分的,原提請任命機關應當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三十、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三十一、將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有關機關辭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去或撤銷其職務后再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視察、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提出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以及工作評議等,了解所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工作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根據本決定并作相應文字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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