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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發布日期:2022-05-23】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1年1月16日雅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18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如遇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可以組織部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視頻方式遠程參加會議,參加審議和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以召開專題聯組會議。全體會議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分組會議和專題聯組會議由副主任主持。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縣(區)人大常委會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駐雅中央、省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列席有關的會議。

市政協副主席和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邀列席全體會議,駐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應邀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題,可以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日期和日程安排,列席人員、邀請列席人員、旁聽方案及有關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五日前,將召開日期、議程草案等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單位。臨時召集的會議,可臨時通知。

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應當根據議題需要,安排必要的會議討論時間,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提高審議質量。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組成人員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安排出席會議。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書面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參加會議情況定期通報。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

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議案提請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提案人到會作關于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對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廢止、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即交付表決。對調整關系比較復雜的或者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地方性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具體事宜,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任免議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況表》及需要作說明的書面材料。

提請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會議召開前通過法律知識考試、在會議舉行時進行任職承諾、在獲得任命后進行憲法宣誓。

審議任免議案的具體事宜,按照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由主任會議決定將被提出撤職人員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需要進一步審議的,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罷免案,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由主任會議決定將被提出罷免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逮捕,或者進行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請許可的申請,主要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同意,可暫不付表決,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進一步調查研究,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應當安排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報告。規劃綱要調整和計劃預算執行、審計等報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組成人員和擬參加會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專項工作涉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會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

第十五條 報告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征求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對報告的意見和建議。報告機關綜合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修改完善的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等材料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專項工作報告由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后,可以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可以在全體會議上對有關專項工作作主題發言。

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的報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對該報告提出的意見,根據主任會議決定一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關于開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報告,要重點審議履行法定職責、落實法律責任、法律執行效果等情況。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議后,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也可以對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進行表決。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對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在會后十個工作日內整理匯總并形成書面材料,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執法檢查報告隨同審議意見一并交由法律法規實施主要機關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期限等內容。

報告機關應當在收到審議意見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滿意度測評,滿意率(滿意和基本滿意之和)未過半的,報告機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常務委員會下一次會議上重新報告。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未獲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報告機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常務委員會下一次會議上重新報告。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作出決議,報告機關應當就決議規定的內容,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執行的情況。

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就決議、決定規定的內容,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決定執行的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負責對研究處理審議意見情況和決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向報告機關提出詢問,由參加會議的報告機關負責人回答和說明。

對當場不能直接答復的詢問,應當說明原因,在取得詢問人同意后,可以在常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和主任會議決定組織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的內容,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相關會議上提出,參加會議的有關機關主要負責人現場回答和說明。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有關機關回答專題詢問事項的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涉及專題詢問的具體事宜,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主任會議決定聽取受質詢機關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或書面情況報告。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請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的機關再作答復。

第二十三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答復兩次不滿意的,可以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下一次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也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就所質詢的事項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法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決定事項的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參會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每個議題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十五分鐘。在全體會議上的主題發言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審議的議題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會后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機構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和通過事項,采用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電子表決器表決、鼓掌表決或者其他方式表決。采用電子表決器表決,結果在電子屏即時顯示;采用其他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議案和罷免案、撤職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任職事項應當逐人表決,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市監察委員會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免職事項視情況可以分別合并表決,其他免職事項應當逐人表決。

同一人員或者同一職位人選的職務任免,應當先表決免職事項,再表決任職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和通過事項,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在通過或者發布后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地方性法規和通過、決定的有關事項,通過《雅安日報》、雅安電視臺和雅安人大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向社會公布,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刊載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向提請機關發布任免通知。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關于接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請求的決定,予以公布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請求的決議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和公告。

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提請許可的申請后,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回復提請機關。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依法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或在任期內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由常務委員會通知代表本人和該代表原選舉單位。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審查的報告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決算,審查批準規劃綱要和計劃預算的調整,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監督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和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目標完成情況等事項,按照監督法和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項目、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修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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