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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1-04-23】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于2021年4月15日經雅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情況進行了修改。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現將《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在雅安人大網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雅安市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

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方式提出。信函寄至:雅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雅安市雨城區正和路1號2幢2121號),郵政編碼:625000,信封上請注明“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字樣;電子郵件發至:374116205@qq.com;傳真發至:0835-2229339。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5月22日。

聯系人:張圣東,聯系電話:0835-2243344。 

 

附件: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4月23日

 

附件

 

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傳統美德,促進文明行為,提高文明素養,推動綠色發展示范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總體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法治與德治、培育與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條【弘揚特色文明】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紅色文化”“熊貓文化”“茶文化本土優秀文化,傳承堅韌頑強、親和友善和開放包容等優秀品質,樹立雅安文明形象。

第五條【主管部門】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條【職責分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依法設立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做好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公眾參與】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各自的行業規范、團體章程等,應當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教育和引導村(居)民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住宅小區、新村聚居點的管理主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管理規約、居民管理公約等,應當引導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自覺提升個人品德,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

第八條【社會資本參與】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入資金、技術、勞動力和智力成果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九條【文明促進月】 每年三月為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倡導與規范

第十條【愛國文明】 公民和組織應當忠于祖國,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尊嚴和榮譽,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一條【鼓勵行為】 鼓勵下列行為:

(一)參加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二)參加扶貧、扶老、助殘、助學、助醫、救孤、濟困和賑災等公益活動;

(三)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四)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五)參加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等活動。

第十二條【倡導行為 倡導下列行為:

(一)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節約公共資源;

(二)杜絕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不酗酒喧嘩;

(三)愛綠植綠護綠;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嫁娶和祭祀以及節慶等事宜;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進食,控制電子設備音量,主動為有需求的乘客讓座;

(七)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坐電梯先出后進。

第十三條【遵守行為】 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秩序。衣著得體、言行得當,愛護公共設施,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不搶占、霸占公共座位,參加、觀看文體活動時服從現場管理并隨身帶走垃圾;

(二)維護公共衛生。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和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配合執行疾病預防措施,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三)維護社區文明。遵守小區管理規約,規范飼養動物,有序停放車輛,控制噪音,不在陽臺、窗外以及消防通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不向建筑物外拋物;

(四)維護鄉風文明。遵守村規民約,抵制鋪張浪費和人情攀比,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不違規焚燒秸稈和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

(五)維護校園文明。學校培育優良校風,教職人員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學生之間互愛互助,杜絕校園欺凌;

(六)維護家庭文明。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關心照料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善待家庭成員,杜絕家庭暴力,約束家庭成員不良行為;

(七)維護交通安全。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禮讓行人,上下乘客時規范?,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向車外拋物,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

(八)維護旅游秩序。服從景區管理,愛護文物古跡和景區花草樹木,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不違規野外用火;

(九)維護醫療秩序。醫院及其醫護工作者弘揚救死扶傷的醫德醫風;患者及其家屬配合診療活動,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十)維護網絡文明。文明理性發表言論,拒絕網絡暴力,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十一)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重點整治】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城市、集鎮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不牽引,或者不裝入犬袋、犬籠,不清除犬只排泄物;

(二)攀爬、搖拽、蹬踹、踩踏城市、集鎮建成區內公共綠化植物;

(三)違規停放、擺放非機動車;

(四)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

(五)駕駛機動車隨意變道、穿插、加塞、超車,不規范使用燈光、鳴喇叭;

(六)開展娛樂、健身、經營、宣傳等活動時產生噪音超過國家標準,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五條【組建協調機構】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完善基礎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或者開放下列設施設備:

(一)公交站牌、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消防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無障礙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母嬰室、路邊座椅、遮陽避雨場所、志愿者服務站等公益設施;

(五)垃圾投放及分類等環衛設施;

(六)廣告欄、標識牌、宣傳欄等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促進文明行為有關的設施。

第十七條【建立文明記錄和激勵機制】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和激勵機制,定期開展文明先進單位和個人評選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

鼓勵學校等各類教育機構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將文明行為素養納入學生發展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宣傳引導】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以專欄、專題以及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文明行為,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例,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聚集場所或者集中工作區,通過顯示屏、宣傳欄等,定時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以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引導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文明服務】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范作用,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二十條【自我規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物業管理主體和新村聚居點自主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管理區域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協助取證和處理。

公民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社會助力】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設立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完善本區域內文明實踐組織體系;組建和發展文明勸導員和文明實踐志愿者隊伍。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合理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文明勸導員、文明實踐志愿者以及其他戶外工作人員等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二條【執法促進】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公安、綜合執法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有關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證據、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及通訊聯系方式;違法行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單位或者個人對不文明行為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突出問題處理】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收集分析本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應當組織集中整治。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并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適當途徑依法公開:

(一)有相關記錄材料證明實施同一不文明行為達三次以上的;

(二)實施不文明行為經文明勸導員勸阻、制止,拒不改正的;

(三)干擾、阻礙文明勸導員開展工作的;

(四)其他實施不文明行為造成較為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支持文明勸導員工作】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文明勸導員,不得干擾、阻礙文明勸導員開展工作。

對威脅、毆打或者侮辱文明勸導員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兜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處罰】 實施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在城市、集鎮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不牽引,或者不裝入犬袋、犬籠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集鎮建成區內攜帶犬只出戶,不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處罰 實施第十四條第二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消除影響,可并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處罰實施第十四條第三項行為,非機動車使用人違規停放非機動車,影響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規范車輛擺放,影響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處罰】 實施第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處罰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期限】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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