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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第四號)

 【發布日期:2023-01-05】 【字號: 】  【關閉此頁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公告

(第四號)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由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1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1月5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

關于修改《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

議事規則》的決定

2023年1月5日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雅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事項,應當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三、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五、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六、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審查確認代表資格;

“(四)提出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建議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增加兩款作為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也可以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主席團成員由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的市委領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各代表團召集人,群團、企事業單位和少數民族等方面代表構成。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人選,可以列入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提請預備會議選舉!

七、將第七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主要議程通知代表,并在雅安主要新聞媒體和人大網站予以公告。

“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提前將法規草案及說明印送代表!

八、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駐雅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代表組成部隊代表團!

九、刪去第十條第二款,并將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會議日程、主席團會議日程;

“(二)執行主席分組名單,副秘書長名單,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草案,總計票人、計票人名單;

“(三)表決議案決議辦法、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人選表決辦法草案;

“(四)關于議案的規定、關于議案截止日期的決定,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五)選舉辦法草案,關于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截止時間的決定;

“(六)候選人名單草案,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成員名單草案;

“(七)關于工作報告、規劃綱要和年度計劃、預算報告的修改意見及決議草案,關于計劃、預算報告的審查結果報告,有關事項的決議、決定草案;

“(八)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九)質詢案答復的方式、場合,罷免案的處理;

“(十)確定憲法宣誓方案;

“(十一)公告大會選舉結果;

“(十二)其他應當由主席團決定和公布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十一、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駐雅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部門負責人、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市級其他有關機關和團體的負責人、鄉(鎮)人大主席、參加市政協會議的人員,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應當按照會議安排,按時參加全體會議和代表團會議或其他統一安排的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請假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會議籌備處負責人批準;會議期間不能參加代表團會議的,應當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并報會議秘書處備案;不能參加全體會議的,須由代表團團長簽字后報會議秘書長批準!

十二、將第十七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在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十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根據需要分設若干組!

十四、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十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十六、將第四章標題修改為:“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規劃綱要及計劃和預算”

十七、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大會作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由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代表團在審議中對報告和有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各報告機關收集研究,并與代表溝通和說明。對報告的修改內容,經報告機關主要領導簽字,由會議秘書處報主席團決定后印發代表。

“關于審議有關報告的決議草案,由會議秘書處提出,經主席團通過后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十八、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草案、計劃草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計劃、預算草案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十九、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草案、計劃草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總預算草案和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將第三十一條調整至第三十條,作為第二、第三款,修改為:“財政經濟委員會綜合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規劃綱要草案、年度計劃草案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年度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后印發會議。

關于批準規劃綱要、計劃及上一年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決議、關于批準市本級預算和市本級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決議,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二十、將第三十條第二款調整至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后,市本級預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有關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監督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管理等工作的具體措施,另行制定!

二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二十二、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

二十三、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依法書面聯名提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必須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十四、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選舉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委員會委員、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差額選舉;具體差額數依法在選舉辦法中規定!

二十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二十六、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另行選舉;經大會決定,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二十七、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和關于接受辭職的決定、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二十八、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如審議中發現有需要調查的問題,可以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二十九、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關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請求的決議和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議,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三十、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十人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三十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和決議草案、決定草案、監票人名單草案、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等事項,采用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電子表決器表決或者其他方式表決,由主席團決定。表決議案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預備會議和主席團會議,采用舉手表決或者電子表決器表決。

“全體會議進行選舉、表決議案決議和通過事項,獲得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或者通過。預備會議通過事項,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主席團通過事項,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三十二、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在《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載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和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大會上進行憲法宣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憲法宣誓!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并作相應文字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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